职权编号 |
07070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确认类 |
职权名称 |
0715001 Y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
实施机构 |
市道路运输局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新乡市市民中心交通局窗口)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2012年11月9日通过,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2 |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2005年7月13日通过,2012年11月27日修订)
第二十二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属于客运班车的,应当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毕的,应当先配发临时客运标志牌。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2012年2月21日通过,2012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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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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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合格检测单及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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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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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审查检测合格单与车辆行驶证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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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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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决定印制《道路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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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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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监管:送达《道路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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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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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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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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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77300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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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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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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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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