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3070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名称 |
0315001 Y拆除非公路标志代履行 |
实施机构 |
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家主席令第19号,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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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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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路检路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树立非公路标志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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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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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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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勘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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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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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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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式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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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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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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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做出强制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强制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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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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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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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与行政强制的,应制作《新乡市交通行政强制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强制依据和强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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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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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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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强制决定书当场或实施强制后立即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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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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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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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强制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的,代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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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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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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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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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77300 |
2 |
服务电话 |
03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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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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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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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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