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07001-06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15001-06 Y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进行超限运输的许可 |
主项名称 |
0115001 Y路政许可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路管理局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新乡市市民中心交通局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 、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 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五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通行公路车辆的轴载质量限定为:单轴(每侧双轮胎)轴重限十吨,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轴重限十八吨。超过上述限度和公路及公路桥梁的限载标准的车辆,禁止通行。运输不可解体的物资、设备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上行驶的,应当事先报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费用,由承运单位和个人承担。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即办)
|
|
审查
|
2.审查责任:书面审查、实质审查(3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期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1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按期送达(1日)
|
|
|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办理期限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77300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517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