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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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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1420006 清单事项种类 其他职权类
职权名称 1414006 Y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量核定
实施机构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办公室
受理地点 新乡红旗区人民东路甲二号八楼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9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豫政〔2014〕94号,2015年1月1日起实行) 第十五条 建立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指标动态管理体系,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实行在线管理平台申请、核定和备案。 第十六条 省环保部门负责核定火电、钢铁、造纸、化工、印染行业以及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负责核定除火电、钢铁、造纸、化工、印染行业以及国家审批外所有行业的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的初始审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针对县级环保部门初审后的上报材料,根据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作出受理决定。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办公室
审查 2.审查责任:审查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申请材料的合理性,提出是否给予核定的意见。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办公室
审核 3.核定责任:作出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给予核定或者不给予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核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办公室
送达 4.送达责任:根据核定结果,出具核定文件,通知申请人。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办公室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办公室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70589
2 服务电话 0373-367059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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