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20015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14015 Y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或者突击检查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2015年3月19日通过,2015年6月5日起施行)
第二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按照核与辐射相关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造成国际环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涉外应急通报和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际合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或者突击检查,将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治不力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 并可以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
1.监督检查责任:在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或者突击检查工作时,应制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
|
审查
|
2.审查责任:由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
|
决定
|
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
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
|
事后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
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
|
|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70589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70506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