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2001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14011 Y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2005年8月18日通过,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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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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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在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工作时,应制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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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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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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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由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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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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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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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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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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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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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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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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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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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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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70589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7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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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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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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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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