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20006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14006 Y噪声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77号,1996年10月29日通过,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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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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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在进行噪声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工作时,应制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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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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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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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由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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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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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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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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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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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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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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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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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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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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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70589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7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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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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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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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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