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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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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320001-04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强制类
职权名称 0314001-04 Y查封或暂扣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主项名称 0314001 Y查封、扣押
实施机构 法规信访科及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红旗分局、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卫滨分局、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牧野分局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03年6月4日通过,2003年6月16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催告 1.催告责任: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企业法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其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法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法规信访科、环境监察支队、分局及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
决定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查封或扣押决定,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法规信访科、环境监察支队、分局及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
执行 3.执行责任:当场告知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负责人或委托人实施查封、扣押的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查封、扣押造成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或设备,并制作查封、扣押清单;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实施后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法规信访科、环境监察支队、分局及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治理措施落实情况,并限期进行监管。 法规信访科、环境监察支队、分局及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规信访科、环境监察支队、分局及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70589
2 服务电话 0373-367058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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