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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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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1433014-03 清单事项种类 其他职权类
职权名称 1413014-03 Y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审核转报
主项名称 1413014 Y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审批的审核转报
实施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管理科
受理地点 新乡市人民东路甲2号
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28号,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于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辖区分局
审查 2.审查责任: 对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政策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土地利用管理科、土地储备中心
决定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律和规定的给予审查通过,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土地利用管理科
送达 4.送达责任:准予审核通过的,制发审核通过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土地利用管理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辖区分局、批后监管办
其他 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土地利用管理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98510
2 服务电话 0373-307754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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