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33025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13025 Y涉密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利用审批 |
实施机构 |
市国土局测绘地理信息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人民东路甲2号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第一款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2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省辖市、县(市、区)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利用的审批:
(1)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国家四等一下(不含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数据、图件;
(2)1:500、1:10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3)省辖市、县(市、区)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
(4)省测绘主管部门规定由省辖市或者县(市、区)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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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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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申报责任:受理申请人提交书面材料;不属于受理范围告知不予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视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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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地理信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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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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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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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地理信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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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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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给予审核通过,不予通过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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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地理信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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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8510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8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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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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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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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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