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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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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1433009 清单事项种类 其他职权类
职权名称 1413009 Y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审核转报
实施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管理科
受理地点 新乡市人民东路甲2号
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28号,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于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 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 、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辖区分局
审查 2.审查责任: 对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政策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土地利用管理科、土地储备中心
决定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律和规定的给予审查通过,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土地利用管理科
送达 4.送达责任:准予审核通过的,制发审核通过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土地利用管理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辖区分局、批后监管办
其他 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土地利用管理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98510
2 服务电话 0373-369837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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