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733003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确认类 |
职权名称 |
0713002 Y对人为因素引发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
实施机构 |
市国土资源局地质勘查与环境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人民东路甲2号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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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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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地灾隐患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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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与环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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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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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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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与环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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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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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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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与环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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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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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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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与环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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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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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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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与环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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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8510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83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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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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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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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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