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33003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13001 Y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检查 |
实施机构 |
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科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87〕42号)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和有关法规,对本地区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二、根据需要向重点矿山企业派出矿产督察员,向矿山企业集中的地区派出巡回矿产督察员;派出督察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2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矿产督察工作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62号)
第二条第一款 每年应有不少于4次的现场督察,提交有矿产督察员、矿山企业负责人签字的《矿产现场督察备案表》。 |
3 |
【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督察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44 号)
(一)进一步明确矿产督察员任务,加强现场督察 国家级矿产督察员重点负责大中型矿山企业及重要的矿区和大中型地质勘查项目及重要矿种勘查区域内的督察;地方级矿产督察员负责中型以下矿山企业及矿产开发区域、勘查项目及主要矿种勘查区域的督察。
(二)健全完善矿产督察工作机制 通过现场督察,加强对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管,及时发现各地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以及存在的问题。矿产督察员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遇重大问题的可直接向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 |
4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产督察工作规则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4〕83号)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设立河南省矿产督察员办公室,负责全省矿产督察工作的统一管理。市级、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矿产督察员办公室,由负责矿产督察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市级、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省矿产督察员办公室的规定,积极支持、配合矿产督察工作,对督察报告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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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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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矿业权人的相应内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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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开发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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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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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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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开发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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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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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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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开发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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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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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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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开发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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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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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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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开发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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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8510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83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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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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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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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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