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 权责清单
  • 办事指南
  • 业务手册
  • 意见建议
职权编号 0233036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13028 Y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实施机构 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移交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法规科、监察支队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 法规科、监察支队
审查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法规科、监察支队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法规科、监察支队
决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法规科、监察支队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法规科、监察支队
执行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法规科、监察支队
其他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规科、监察支队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98510
2 服务电话 0373-206670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新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附件下载
无下载信息
内容
名称 身份
邮箱 手机(必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