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33007-07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13003-07 Y开采矿产资源租赁、承包经合同审批 |
主项名称 |
0113003 Y采矿权许可 |
实施机构 |
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人民东路甲2号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采矿许可证,原有效期 |
设立依据 |
1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采矿权人采用租赁经营方式、承包经营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租赁经营合同、承包经营合同签订后,报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批准。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应在30日内作出批复。租赁经营合同、承包经营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
2 |
【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河南省以租赁(承包)经营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地字〔1999〕19号)
第七条 采用租赁(承包)经营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必须向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租赁(承包)经营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
(一)租赁(承包)经营申请书;
(二)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三)租赁(承包)合同;
(四)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储量计算图,并标明租赁(承包)矿区范围;
(五)承租人法人营业执照或担保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及担保协议;
(六)承租(包)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七)有设计资格单位编制的租赁(承包)矿区范围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方案中需说明租赁(承包)矿区范围内资源开发利用与整体开发利用的关系;
(八)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国有矿山企业采用租赁(承包)经营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提交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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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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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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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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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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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7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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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开发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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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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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3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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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开发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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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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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9个工作日):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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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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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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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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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开发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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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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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开发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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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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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8510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83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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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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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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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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