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1074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06029 Y商品房预(销)售明码标价备案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防办大楼三楼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
设立依据 |
1 |
【部门规章】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第九条,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 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
2 |
【规范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市场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2011(78)号) 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人在申请许可时,应制作《商品房预售信息公示牌样表》和根据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填写的《商品房预售价目表样表》;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商品房销售代理方要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一次性对外公开全部预售商品房,同时在该项目预售场所显著位置根据备案样表制作悬挂经备案的《商品房预(销)售信息告示牌》、《商品房 预(销)售价目表》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
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
审查
|
2.审查责任(3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
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
决定
|
3.决定责任(3个工作日):分管副局长签批,作出备案决定。
|
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
事后
|
4.事后监管责任:对该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
|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894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66211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