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1072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06021 Y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签监制 |
实施机构 |
行政事项服务科(发改委窗口)、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防办大楼三楼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改委第8号令,自2000年10月3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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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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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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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发改委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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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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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3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进行修改或出样签,需3日,该期限不计入审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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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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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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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3个工作日):分管副局长签批,作出监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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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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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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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1个工作日):制发监制备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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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发改委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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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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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该监制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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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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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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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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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894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66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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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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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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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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