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03011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06011 Y外商投资项目审核转报 |
实施机构 |
行政事项服务科(发改委窗口)、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甲一号市行政办公大楼11楼新乡市发改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科 |
设立依据 |
【规范性文件】《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第12号令)
第四条 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
(四)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外资〔2015〕372号)
第四条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四)前三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项的规定核准。
第十条 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项目单位可直接向项目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项目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
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事项服务科(发改委窗口)
|
审查
|
2.审查责任(3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
行政事项服务科(发改委窗口)
|
决定
|
3.决定责任(3个工作日):分管副主任签批,作出审核转报决定。
|
行政事项服务科(发改委窗口)
|
转报
|
4.转报责任(1个工作日):制发转报文件并送达省发展改革委。
|
行政事项服务科(发改委窗口)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收到上级批复文件后送达申请人,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该审批事项的执行情况监管。
|
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科
|
|
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科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894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718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