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03010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06010 Y内资企业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办理免税确认书审核转报 |
实施机构 |
行政事项服务科(发改委窗口)、规划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甲一号市行政办公大楼11楼新乡市发改委发展规划科 |
设立依据 |
【规范性文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
(二)出具免税确认书需审核的材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复印件(国家只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需同时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复印件;授权或委托审批的项目,另附授权或委托函复印件);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四份(格式见附件一)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一份;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
一、关于项目确认书出具依据:对实行审批、核准、备案制的项目,出具确认书时,要分别审核审批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核准制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文件或复印件。其他要审核的材料仍按900号文规定执行。
二、项目确认书的出具权限:
(一)国家鼓励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仍按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划分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的职责。即按照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限额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办理。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1537号)
一、提高认识,正确理解和把握政策中明确提出: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办事效率,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继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出具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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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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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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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发改委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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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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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3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初核,会同相关业务科室会签后,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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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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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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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3个工作日):分管副主任签批,作出审核转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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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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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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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转报责任(1个工作日):制发转报文件并送达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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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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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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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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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894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7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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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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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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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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