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03008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06008 Y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实施机构 |
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甲一号市行政办公大楼14楼新乡市发改委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2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报告;
(四)中标结果;
(五)招标投标活动中其他应说明的重要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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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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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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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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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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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3个工作日内):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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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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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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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即办):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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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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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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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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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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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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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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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894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8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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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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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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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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