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03007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06007 Y责令停止建设 |
实施机构 |
行政事项服务科(发改委窗口)、农村经济科、能源规划建设办公室、城市发展科、基础产业科、社会发展科、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科、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新乡市节能监察中心、服务业办公室、工业发展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甲一号市行政办公大楼11楼新乡市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科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订)
第六十八条 第二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2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第一款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3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五条第二款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
4 |
【部门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6年,第44号令) 第十三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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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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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责任:对属于市级核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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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科、能源规划建设办公室、城市发展科、基础产业科、社会发展科、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科、资源节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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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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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于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应立即责令停止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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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科、能源规划建设办公室、城市发展科、基础产业科、社会发展科、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科、资源节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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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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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经调察核实后,作出责令停工整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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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科、能源规划建设办公室、城市发展科、基础产业科、社会发展科、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科、资源节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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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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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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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科、能源规划建设办公室、城市发展科、基础产业科、社会发展科、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科、资源节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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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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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科、能源规划建设办公室、城市发展科、基础产业科、社会发展科、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科、资源节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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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894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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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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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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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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