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03004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06004 Y政府投资项目审核转报 |
实施机构 |
行政事项服务科(发改委窗口)、城市发展科、以工代赈办公室、固定资产投资科、高技术产业科、设计审批科、基础产业科、农村经济科、社会发展科、服务业办公室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市民中心二楼发改委窗口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
2 |
【规范性文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第7项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的实施机关: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三部分(四)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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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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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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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发改委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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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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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3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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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发改委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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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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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3个工作日):分管副主任签批,作出审核转报决定。如需其他部门签批,该时间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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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发改委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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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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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转报责任(1个工作日):制发转报文件并送达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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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发改委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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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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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收到上级批复文件后送达申请人,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该审批事项的执行情况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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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发展科、以工代赈办公室、固定资产投资科、高技术产业科、设计审批科、基础产业科、农村经济科、社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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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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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发展科、以工代赈办公室、固定资产投资科、高技术产业科、设计审批科、基础产业科、农村经济科、社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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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894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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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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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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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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