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03002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06002 Y列入省定价目录和收费项目目录事项审核转报 |
实施机构 |
行政事项服务科(发改委窗口)、收费管理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发改委窗口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主席令第92号,1997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第四、五项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
2 |
【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
说明四 授权省辖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2.《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试行办法》(豫计收费〔2003〕923号)
第七条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河南省定价目录》制定《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管理目录),并在目录中明确授权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审批的收费项目。
3.《省发改委关于公布<2010年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项目目录>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0〕1830号)
4.《省财政厅、发改委关于公布<2012年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豫财综〔2013〕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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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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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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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发改委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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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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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3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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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发改委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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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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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3个工作日):分管副主任签批,作出审核转报决定。如需其他部门签批,该时间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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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发改委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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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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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转报责任(1个工作日):制发转报文件并送达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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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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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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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收到上级批复文件后送达申请人,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该审批事项的执行情况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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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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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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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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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894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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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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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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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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