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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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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1403002 清单事项种类 其他职权类
职权名称 1406002 Y列入省定价目录和收费项目目录事项审核转报
实施机构 行政事项服务科(发改委窗口)、收费管理科
受理地点 新乡市红旗区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发改委窗口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主席令第92号,1997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第四、五项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2 【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 说明四 授权省辖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2.《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试行办法》(豫计收费〔2003〕923号) 第七条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河南省定价目录》制定《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管理目录),并在目录中明确授权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审批的收费项目。 3.《省发改委关于公布<2010年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项目目录>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0〕1830号) 4.《省财政厅、发改委关于公布<2012年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豫财综〔2013〕28号)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事项服务科(发改委窗口)
审查 2.审查责任(3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行政事项服务科(发改委窗口)
决定 3.决定责任(3个工作日):分管副主任签批,作出审核转报决定。如需其他部门签批,该时间另计。 行政事项服务科(发改委窗口)
转报 4.转报责任(1个工作日):制发转报文件并送达省发展改革委。 收费管理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收到上级批复文件后送达申请人,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该审批事项的执行情况监管。 收费管理科
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收费管理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96894
2 服务电话 0373-307765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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