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03001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06001 Y省定价目录事项审批 |
实施机构 |
行政事项服务科(发改委窗口)、价格管理科、收费管理科、新乡市价格成本调查队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发改委窗口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主席令第92号,1997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
2 |
【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授权省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
2.《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试行办法》(豫计收费〔2003〕923号)
第七条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河南省定价目录》制定《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管理目录),并在目录中明确授权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审批的收费项目。
3.《省发改委关于公布<2010年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项目目录>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0〕1830号)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实行目录管理,对符合《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新增加的收费项目,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省发展改革委授权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并自动进入管理目录。管理目录实行定期公布制度。管理目录以外的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4.《省财政厅、发改委关于公布<2012年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豫财综〔2013〕28号) |
3 |
【部门规章】《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成本监审
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以下简称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各级成本调查机构负责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具体事务,也可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或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请求对相关经营者成本实施成本监审。
第五条 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并对外公布。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第九条 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定调价监审或定期监审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制定价格。制定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
4 |
【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1994〕第9号省长令)
第四条第二款 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应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负责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审核。各级物价主管部门负责收费证件的核发、审验、更换及收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收费票据的印制或监制;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收费票据的核发、缴销、稽查及收费资金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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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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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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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发改委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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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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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3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进行听证、成本监审、签批,该期限不计入审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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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发改委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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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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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3个工作日):分管副主任签批,作出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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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管理科、收费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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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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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1个工作日):制发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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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发改委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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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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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该审批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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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管理科、收费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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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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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管理科、收费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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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894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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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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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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