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3030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名称 |
0306003 Y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检验测试的行政强制 |
实施机构 |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新乡市节能监察中心 |
设立依据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2006年3月29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公布,根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拒绝依法进行节能检验测试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行强制检验测试,并给予通报批评。 |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催告
|
1.催告责任:经审批或者核准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节能检验测试单位对项目的用能状况进行测试。
|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新乡市节能监察中心
|
决定
|
2.决定责任:重点用能单位拒绝节能检验测试单位依法进行检验测试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行强制检验测试。
|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新乡市节能监察中心
|
执行
|
3.执行责任:逾期不改正的,实行强制检验测试,并给予通报批评。
|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新乡市节能监察中心
|
事后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对违法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新乡市节能监察中心
|
|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新乡市节能监察中心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894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877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