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02004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02004 Y固定摊点设置审核备案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城市管理局市容广告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人民路1号社保综合办公大楼11楼新乡市城市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政府规章】《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7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29号发布,2003年12月4日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的;
(二)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搭建的;
(三)在城市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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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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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应当提交的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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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广告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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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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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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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广告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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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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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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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广告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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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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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备案材料归档;组织定期、不定期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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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广告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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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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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广告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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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79060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3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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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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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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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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