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02003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02003 Y户外广告设置公共资源的有偿出让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城市管理局市容广告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人民路1号社保综合办公大楼11楼新乡市城市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1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3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单位和受委托征收单位(以下统称征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非税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有偿出让土地、矿产、矿区、场地、水资源、森林、旅游、无线电频率、出租汽车经营、公共交通线路经营以及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空间等国有有形、无形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勘查权、开采权、特许经营权、冠名权、广告权等取得的收入。 |
2 |
【规范性文件】《国家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
(二)完善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政策,防止国有资源(资产)收入流失。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海域使用金,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要依法推行国有资源使用权招标、拍卖,进一步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防止收入流失。
《新乡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2014〕89号,2014年9月15日印发)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有偿出让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或协议方式进行。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界定
|
1.界定责任:按照全市户外广告总体规划,对户外广告载体公共资源进行界定,并上报市公共资源管理中心。
|
市容广告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
实施
|
2.实施有偿转让责任:对户外广告载体公共资源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或协议方式进行进行有偿出让。
|
市容广告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
决定
|
3.决定责任:按照公开竞价或协议结果决定相关公共资源归属。
|
市容广告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
事后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决定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对有偿出让的户外广告载体公共资源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
|
市容广告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
|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容广告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79060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30115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