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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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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302001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强制类
职权名称 0302001 Y强制拆除影响市容环卫且逾期未改造拆除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实施机构 综合管理科
设立依据
1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5月20日通过,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2 【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7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29号发布,2003年12月4日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催告 1.催告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违法案件时,履行行政处罚程序,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下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综合管理科
决定 2.决定责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组织强制拆除。 综合管理科
执行 3.执行责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合管理科
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综合管理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079060
2 服务电话 0373-307903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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