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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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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02025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02025 Y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实施机构 城管局综合管理科、新乡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受新乡市城市管理局委托)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04年12月29日通过,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四)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2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3月1日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案件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综合管理科、新乡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新乡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综合管理科、新乡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新乡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综合管理科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新乡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3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乡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079032
2 服务电话 0373-307911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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