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02004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02004 Y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实施机构 |
市容广告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环境卫生管理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城管局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无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3月1日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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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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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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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广告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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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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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1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核准建筑面积、收费标准、收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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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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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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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1个工作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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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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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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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1个工作日):填写缴费通知单、开具发票,制发许可决定书,并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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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广告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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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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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建筑垃圾处置单位运输、处置行为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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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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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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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广告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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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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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79060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8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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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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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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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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