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02003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02003 Y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实施机构 |
市容广告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环境卫生管理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城管局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无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由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2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4月10日通过,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
1.受理责任(即办):申请人提供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市容广告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
审查
|
2.审查责任(1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并现场勘测评定。
|
环境卫生管理科
|
决定
|
3.决定责任(1个工作日):领导签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
环境卫生管理科
|
送达
|
4.送达责任(1个工作日):制发许可决定书,并公开信息。
|
市容广告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服务进行监管。
|
环境卫生管理科
|
|
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容广告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
|
办理期限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79032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846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