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35006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05006 Y新乡市防震减灾示范学校认定 |
实施机构 |
市地震局法规宣教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新飞大道中段新乡市地震局法规宣教科 |
设立依据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河南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豫震办发〔2010〕18号)(2010年12月20日河南省地震局、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联合发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认定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所在省辖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供申报材料。
(二)省辖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申报省级示范学校的申报材料,经过初审合格后,报省地震局审查。
(三)省、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教育、科技等有关部门的领导或专家组成验收组,对各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对照申报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资格和条件的申报单位进行现场验收,经验收组综合评审后报省、市地震、教育、科技部门认定。
(四)经认定的省、市两级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分别由省、市两级地震、教育、科技部门联合下文确定,颁发《河南省(市)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证书》,授予“河南省(市)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牌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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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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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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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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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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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报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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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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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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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验收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的申报单位进行现场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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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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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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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认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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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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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53778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25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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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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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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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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