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35002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05002 Y地震应急预案备案 |
实施机构 |
市地震局应急救援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市民中心二楼市地震局窗口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主席令第7号,2008年12月27日修订,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
2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2011年3月31日通过,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以及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等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3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13〕103号,2013年12月18日公布)
第十条(2)预案管理与更新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制定(修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修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设施、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修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4 |
【规范性文件】《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新政办〔2014〕120号,2014年11月25日公布)
第十条(2)预案管理与更新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修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市防震抗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的职责分工制定(修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市指挥部备案。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修订)
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交通、铁路、水
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
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修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
在地县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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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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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各部门、单位提出的关于地震应急预案备案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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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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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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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备案的地震应急预案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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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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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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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登记责任:对地震应急预案进行登记并出具备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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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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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53778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25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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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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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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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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