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35001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05001 Y证据登记保存 |
实施机构 |
市地震局震害防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科技监测科、应急救援科、法规宣教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新飞大道中段新乡市地震局法规宣教科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主席令第63号,1996年3月17日通过,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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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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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责任:地震部门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证据登记保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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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害防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科技监测科、应急救援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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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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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定责任:地震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先行登记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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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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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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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行责任:地震部门应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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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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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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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证据保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证据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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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害防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科技监测科、应急救援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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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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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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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53778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25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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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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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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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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