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35004-03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05004-03 Y对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
主项名称 |
0205004 Y对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市地震局震害防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2001年11月15日通过,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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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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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 (1)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2)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3)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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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震局震害防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法规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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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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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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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震局震害防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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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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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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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震局震害防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法规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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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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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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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震局震害防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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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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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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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震局震害防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法规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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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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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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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震局震害防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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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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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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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震局震害防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法规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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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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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震局震害防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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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53778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209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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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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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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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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