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 权责清单
  • 办事指南
  • 业务手册
  • 意见建议
职权编号 0235006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05006 Y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实施机构 市地震局科技监测科、法规宣教科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主席令第7号,2008年12月27日修订,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9号,2004年6月4日通过,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阶段 1.立案阶段责任:地震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关于建设单位不依法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法规宣教科
调查阶段 2.调查阶段责任:地震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科技监测科
审查阶段 3.审查阶段责任:地震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科技监测科
告知阶段 4.告知阶段责任:地震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时,应当制作加盖有市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听证告知书。 法规宣教科
决定阶段 5.决定阶段责任:地震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法规宣教科
送达阶段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法规宣教科
执行阶段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地震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法规宣教科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规宣教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053778
2 服务电话 0373-3020954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附件下载
无下载信息
内容
名称 身份
邮箱 手机(必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