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01017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03017 Y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核准 |
实施机构 |
地方金融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金穗大道698号818室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决定或者批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事项,审核重大资产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确定承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备选名单;
(三)负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五)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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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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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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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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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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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国有资产直接协议转让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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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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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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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决定或者批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事项,审核重大资产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承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备选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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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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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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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负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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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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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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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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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88629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858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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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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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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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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