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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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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1401017 清单事项种类 其他职权类
职权名称 1403017 Y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核准
实施机构 地方金融科
受理地点 新乡市金穗大道698号818室
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决定或者批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事项,审核重大资产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确定承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备选名单; (三)负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五)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职责。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地方金融科
审查 2.审查责任: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国有资产直接协议转让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地方金融科
决定 3.决定责任:决定或者批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事项,审核重大资产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承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备选名单。 地方金融科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负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地方金融科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地方金融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88629
2 服务电话 0373-368587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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