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01015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03015 Y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确认 |
实施机构 |
地方金融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金穗大道698号818室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07年3月1日颁布施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应当依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金融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全面分析年度内国有资本增减变动因素的基础上,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进行确认。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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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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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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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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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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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数据和情况说明,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及与上年度确认结果的对比分析、客观增减因素说明、年初数据调整口径的说明、分析指标大幅波动或者异常变动的说明,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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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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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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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对本级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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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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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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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将本地区上一年度金融企业分户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数据和情况说明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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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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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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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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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88629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858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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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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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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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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