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01013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03013 Y市直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转让批准 |
实施机构 |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金穗大道698号818室 |
设立依据 |
1 |
【部门规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号)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第三十七条 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以及其单位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具体比照本办法执行。 |
2 |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的无偿划转由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七条 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接收到完整的资产划转申报材料后,应认真审查,及时做出是否批准资产划转的决定,并发文批复。 |
3 |
【规范性文件】《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
第三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其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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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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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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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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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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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审查事业单位所办企业送审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变动、注销产权登记的申请;出资人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本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企业产权登记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以及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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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对口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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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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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财政部门依据审定合格的设立、变动、注销情况予以核发、换发或收回《企业产权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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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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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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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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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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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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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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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88629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88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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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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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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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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