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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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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1406031 清单事项种类 其他职权类
职权名称 1408031 Y补、换机动车登记证书
实施机构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受理地点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设立依据
1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2004年4月28日通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
2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2012年8月21日通过,2012年9月12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启用机动车登记证书前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未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但属于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变更、转移或者抵押登记的,应当在申请前向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虽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但自接收材料1日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审查 2.审查责任: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告知 3.告知责任:应告知其享有的权利。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决定 4.决定责任:1日内核发登记证书。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5030621
2 服务电话 0373-503062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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