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06025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08025 Y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管理备案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1994年2月18日颁布并施行)
第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2 |
【规范性文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2007年6月施行)
第十五条 已运营(运行)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新建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投入运行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隶属于中央的在京单位,其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由主管部门向公安部办理备案手续。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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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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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申报材料、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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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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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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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监督责任:对信息系统的备案情况进行审核,对不符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及有关标准或定级不准的,通知备案单位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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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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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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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对符合等级保护要求的备案信息系统,颁发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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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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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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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备案的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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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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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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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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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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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省公安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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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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