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06001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08001 Y户口登记信息核查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与出入境管理支队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
设立依据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公安厅关于下发《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豫公治明发〔2008〕511号)
第三十一条 户口登记信息核查
一、户口登记信息涉及公民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二、司法机关以及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核查户口登记信息的,由办案单位工作人员持本人有效证件、单位介绍信,到各级公安户政部门核查。需要出具被核查人相关户口登记项目证明的,应由被核查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据实出具。
三、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公安机关协助核查户口登记信息的,户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依法提供相关信息。
四、居民持银行系统出具的《联网核查结果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请求核查的,应依据银发【2007】345号文件予以受理,并于受理核实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核实情况反馈申请人。
五、户口登记信息核查应有负责管理户籍资料或人口信息的民警办理,不得由核查申请人员直接进入户籍档案室翻阅户籍资料或操作人口信息管理系统。
六、各级公安户政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应建立健全人口信息核查登记制度,将每次核查的事由、查询单位及查询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及被查询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统一登记造册,与查询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妥善保存,以备后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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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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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人提供的司法机关以及纪检、监察等部门证明信件和本人工作证件、银行系统出具的《联网核查结果证明》和公民本人身份证,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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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户籍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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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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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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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户籍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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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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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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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户籍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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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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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户籍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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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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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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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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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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