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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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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706013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确认类
职权名称 0708013 Y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解除质押备案
实施机构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受理地点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7号,2011年4月22日修订,2011年5月1日施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 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 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 机动车报废的
2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2004年4月28日通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3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2012年8月21日通过,2012年9月12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共同申请,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内容和日期。   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质押备案。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质押备案。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虽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但自接收材料1日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审查 2.审查责任: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告知 3.告知责任:应告知其享有的权利。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决定 4.决定责任:签注登记证书质押、解压信息。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5030621
2 服务电话 0373-503062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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