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706009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确认类 |
职权名称 |
0708009 Y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4号,2008年7月11日通过,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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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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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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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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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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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置责任: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在接到调查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审批,根据审批意见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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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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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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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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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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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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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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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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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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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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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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