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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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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706006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确认类
职权名称 0708006 Y吸毒成瘾(严重)认定
实施机构 新乡市公安局各支队
受理地点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家主席令第79号,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6月1日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2 【行政法规】《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公安部、卫生部令第115号,2010年11月19日通过,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因技术原因认定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 第六条 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并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由认定人员签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所在单位印章。 有关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认定意见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 (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 (三)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
3 【部门规章】《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10号令,2009年7月28日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现场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   实验室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   实验室复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进行。   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得由同一检测机构进行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对发现的吸毒人员需要进行吸毒成瘾(严重)认定的案件进行受理。
审查 2.审查责任:承办民警对吸毒事实进行调查取证,进行现场检测。
决定负责 3.决定负责:在作出检测结论后24小时内作出认定意见。
送达 4.送达责任:将做出的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及其家属。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5030621
2 服务电话 0373-503062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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