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70600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确认类 |
职权名称 |
0708002 Y专门性技术问题鉴定(行政案件伤情鉴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特殊警务支队、犯罪侦查支队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2012年12月3日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对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
需要聘请本公安机关以外的人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制作鉴定聘请书。
第七十四条一款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
1.受理责任:为查明案情,需对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应当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
|
|
审查
|
2.审查责任:及时送交检材和比对样本,提出鉴定解决的问题。
|
|
决定
|
3.决定责任: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作为证据使用。
|
|
送达
|
4.送达责任: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自收到鉴定意见5日内,将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自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3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或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一次为限。
|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