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06030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08030 Y对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等的检查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2008年11月17日通过,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
(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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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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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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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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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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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告知结论及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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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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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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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构成违法的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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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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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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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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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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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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