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 权责清单
  • 办事指南
  • 业务手册
  • 意见建议
职权编号 0606030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检查类
职权名称 0608030 Y对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等的检查
实施机构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2008年11月17日通过,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   (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检测 1.强制检测。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告知 2.告知结论及检测结果。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处罚 3.构成违法的依法处罚。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5030621
2 服务电话 0373-503062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附件下载
无下载信息
内容
名称 身份
邮箱 手机(必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