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06029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08029 Y对道路施工作业中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7号,2011年4月22日修订,2011年5月1日施行)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
2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2004年4月28日通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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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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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道路施工单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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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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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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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支队相关单位参加由道路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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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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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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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合格的恢复通行,对未中断通行的由辖区大队监督,维护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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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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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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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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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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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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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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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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