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06028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08028 Y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检查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7号,2011年4月22日修订,2011年5月1日施行)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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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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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责任:审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是否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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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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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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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定责任:指出违法行为,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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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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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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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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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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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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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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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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