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06024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08024 Y对第三级、第四级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检查 |
实施机构 |
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 |
设立依据 |
【规范性文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
第十八条第一款? 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对第三级、第四级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第三级信息系统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第四级信息系统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对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的检查,应当会同其主管部门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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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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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第三级、第四级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依法进行远程、现场、资料、相应内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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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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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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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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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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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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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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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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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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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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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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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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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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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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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省公安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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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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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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